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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程建设法规(专科)(新)

来源 : 台州育华学校叶老师时间 : 2022-11-16 TAG: 大道理如何教育孩子浙江省成人高考报名入口

一、案例分析( 每题参考分值5分 )

1、       某办公楼的招标人于20001011日向具备承担该项目能力的ABCDE5家投标单位发出投标邀请书,其中说明,1017189时至16时在该招标人总工程师室领取招标文件,11814时为投标截止时间。该5家投标单位均接受邀请,并按规定时间提交了投标文件。但投标单位A在送出投标文件后发现报价估算有较严重的失误,遂赶在投标截止时间前10分钟递交了一份书面声明,撤回已提交的投标文件。

工程建设法规(专科)(新)

开标时,由招标人委托的市公证处人员检查投标文件的密封情况,确认无误后由工作人员当众拆封。由于投标单位A已撤回投标文件,故招标人宣布有BCDE4家投标单位投标,并宣读该4家投标单位的投标价格、工期和其他主要内容。

评标委员会委员由招标人直接确定,共由7人组成,其中招标人代表2人,本系统技术专家2人、经济专家1人,外系统技术专家1人、经济专家1人。

在评标过程中,评标委员会要求BD两投标人分别对其施工方案作详细说明,并对若干技术要点和难点提出问题,要求其提出具体、可靠的实施措施。作为评标委员的招标人代表希望投标单位B再适当考虑一下降低报价的可能性。

按照招标文件中确定的综合评标标准,4个投标人综合得分从高到低的依次顺序为BDCE,故评标委员会确定投标单位B为中标人。由于投标单位B为外地企业,招标人于1110日将中标通知书以挂号方式寄出,投标单位B1114日收到中标通知书。

由于从报价情况来看,4个投标人的报价从低到高的依次顺序为DCBE,因此,从1116日至1211日招标人又与投标单位B就合同价格进行了多次谈判,结果投标单位B将价格降到略低于投标单位C的报价水平,最终双方于1212日签订了书面合同。

【法律问题】

1.从招标投标的性质看,本案例中的要约邀请、要约和承诺的具体表现是什么?

2从所介绍的背景资料来看,在该项目的招标投标程序中在哪些方面不符合《招标投标法》的有关规定?请逐一说明。

 

正确答案:

问题1

在本案例中,要约邀请是招标人的投标邀请书,要约是投标人的投标文件,承诺是招标人发出的中标通知书。

问题2

在该项目招标投标程序中在以下几方面不符合《招标投标法》的有关规定:

1)招标人不应仅宣布4家投标单位参加投标。《招标投标法》第36条规定:招标人在招标文件要求提交投标文件的截止时间前收到的所有投标文件,开标时都应当当众拆封、宣读。这一规定是比较模糊的,仅按字面理解,已撤回的投标文件也应当宣读,但这显然与有关撤回投标文件的规定的初衷不符。按国际惯例,虽然投标单位A在投标截止时间前已撤回投标文件,但仍应作为投标人宣读其名称,但不宣读其投标文件的其他内容。

2)评标委员会委员不应全部由招标人直接确定。根据《招标投标法》第37条的规定,评标委员会中的技术、经济专家,一般项目应采取(从专家库中)随机抽取方式,特殊招标项目可以由招标人直接确定。本项目显然属于一般招标项目。

3)评标过程中不应要求投标单位考虑降价问题。《招标投标法》第39条规定:评标委员会可以要求投标人对投标文件中含义不明确的内容作必要的澄清或者说明,但是澄清或者说明不得超出投标文件的范围或者改变投标文件的实质性内容。《招标投标法》第43条规定:在确定中标人前,招标人不得与投标人就投标价格、投标方案的实质性内容进行谈判。

4)中标通知书发出后,招标人不应与中标人就价格进行谈判。《招标投标法》第46条规定:招标人与中标人应按照招标文件和中标人的投标文件订立书面合同,不得再行订立背离合同实质性内容的其他协议。

5)订立书面合同的时间过迟。《招标投标法》第46条规定:招标人和中标人应当自中标通知书发出之日(不是中标人收到中标通知书之日)起30日内订立书面合同,而本案例为32日。

 

2、原告:某大学

被告:某建筑公司

20004月,某大学为建设学生公寓,与某建筑公司签订了一份建设工程合同。合同约定:工程采用固定总价合同形式,主体工程和内外承重砖一律使用国家标准砌块,每层加水泥圈梁;某大学可预付工程款(合同价款的10);工程的全部费用于验收合格后一次付清;交付使用后,如果在6个月内发生严重质量问题,由承包人负责修复等。1年后,学生公寓如期完工,在某大学和某建筑公司共同进行竣工验收时,某大学发现工程35层的内承重墙体裂缝较多,要求某建筑公司修复后再验收,某建筑公司认为不影响使用而拒绝修复。因为很多新生急待入住,某大学接收了宿舍楼。在使用了8个月之后,公寓楼5层的内承重墙倒塌,致使1人死亡,3人受伤,其中1人致残。受害者与某大学要求某建筑公司赔偿损失,并修复倒塌工程。某建筑公司以使用不当且已过保修期为由拒绝赔偿。无奈之下,受害者与某大学诉至法院,请法院主持公道。

此案该如何审理?

 

正确答案:

                                                             

《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40条规定最低保修期限为:“在正常使用条件下,建设工程最低保修期限为:

()基础设施工程、房屋建筑的地基基础工程、主体结构工程,为设计文件规定的该工程的合理使用年限;

()屋面防水工程、有防水要求的卫生间、房间和外墙面的防渗漏,为5年;

()供热与供冷系统,为2个采暖期、供冷期;

()电器管线、给排水管道、设备安装和装修工程,为2年;

其他项目的保修期限由发包方与承包方约定。

建设工程的保修期,由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计算。

根据上述法律规定,建设工程的保修期限不能低于国家规定的最低保修期限,其中,对地基基础工程、主体结构工程实际规定为终身保修。

在本案中,某大学与某建筑公司虽然在合同中双方约定保修期限为6个月,但这一期限远远低于国家规定的最低期限,尤其是承重墙属主体结构,其最低保修期限依法应终身保修。双方的质量期限条款违反了国家强制性法律规定,因此是无效的。某建筑公司应当向受害者承担损害赔偿责任。承包人损害赔偿责任的内容应当包括:医疗费、因误工减少的收入、伤残者生活补助费等。造成受害人死亡的,还应支付丧葬费、抚恤费、死者生前抚养的人必要的生活费用等。

此外,某建筑公司在施工中偷工减料,造成质量事故,有关主管部门应当依照《建筑法》第74条的有关规定对其进行法律制裁。

 

3、【案例1

2014年,某市服装厂为扩大生产规模需要建设一栋综合楼, 10层框架结构,建筑面积20000m2。通过工程监理招标,该市某建设监理有限公司中标并与该服装厂于2014 716日签订了委托监理合同,合同价款34万元;通过施工招标,该市某建筑公司中标,并与服装厂于2014816日签订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合同价款4200万元。合同签订后,建筑公司进入现场施工。在施工过程中,服装厂发现建筑公司工程进度拖延并出现质量问题,为此双方出现纠纷,并告到当地政府主管部门。当地政府主管部门在了解情况时,发现该服装厂的综合楼工程项目未办理规划许可、施工许可手续。

【法律问题】

本案中该服装厂有何违法行为,应该如何处理

正确答案:

1该服装厂未办理综合楼工程项目的规划、施工许可手续,属违法建设项目。根据 《建筑法》第7条规定,"建筑工程开工前,建设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向工程所在地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申请领取施工许可证"。该服装厂未申请领取施工许可证就让建筑公司开工建设,属于违法擅自施工。

2该服装厂不具备申请领取施工许可证的条件。根据《建筑法》第8条规定,"在城市规划区的建筑工程,已经取得规划许可证"。该服装厂未办理该项工程的规划许可证,不具备申请领取施工许可证的条件。所以,该服装厂即使申请也不可能获得施工许可证。

3该服装厂违法不办理规划施工许可的问题,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依据 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57条规定进行处罚。"建设单位未取得施工许可证或者开工报告未经批准,擅自施工的,责令停止施工,限期改正,处工程合同价款1%以上 2%以下的罚款。"结合本案情况,对该工程应该责令停止施工,限期改正,对建设单位处以罚款,其额度在42~84万元之间。

此外,依据《建筑工程施工许可管理办法》第12条规定,对于未取得施工许可证或者为规避办理施工许可证将工程项目分解后擅自施工的,由有管辖权的发证机关责令停止施工,限期改正,对建设单位处工程合同价款1%以上2%以下罚款;对施工单位处3万元以下罚款。因此,对建筑公司也要处以30000元以下的罚款。

4对该服装公司违法不办理规划许可的问题,由城乡规划主管部门依据《城乡规划法》第64条给予相应处罚。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或者未按照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规定进行建设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责令停止建设;尚可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对规划实施的影响的,限期改正,处建设工程造价5%以上10%以下的罚款;无法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影响的,限期拆除,不能拆除的,没收实物或者违法收入,可以并处建设工程造价10%以下的罚款。

4、    原告贵州省电子联合康乐公司不服被告贵州省贵阳市城市规划局作出的对其违法建筑拆除的决定,向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原告诉称:被告作出的令原告限期拆除违法建筑的决定所依据的事实不清,适用法律、法规错误。原告新建的儿童乐园大楼曾经贵阳市城市管理委员会同意,且报送给被告审批。该工程虽然修建手续不全,但不属于严重违反城市规划。请求法院撤销被告的限期拆除房屋决定。庭审中,原告又提出变更被告的拆除决定为罚款、保留房屋的诉讼请求。

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经审理查明:19928月初,原告欲在贵阳市主干道瑞金北路南端西侧修建一幢儿童乐园大楼,向贵阳市城市管理委员会和云岩区城市管理委员会提出申请。市、区城管会分别签署了“原则同意,请规划局给予支持,审定方案,办理手续”的意见,原告将修建计划报送被告审批。原告在被告尚未审批,没有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情况下,于823日擅自动工修建儿童乐园大楼。同年129日,被告和市、区城管会的有关负责人到施工现场,责令原告立即停工,并写出书面检查。原告于当日向被告作出书面检查,表示愿意停止施工,接受处理,但是原告并未停止施工。

1993220日,被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第32条、第40条,《贵州省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实施办法)》第23条、第24条的规定,作出违法建筑拆除决定书,限令原告在199337日前自行拆除未完工的违法修建的儿童乐园大楼。原告不服,向贵州省城乡建设环境保护厅申请复议。贵州省城乡建设环境保护厅于199347日作出维护贵阳市城市规划局的违法建筑拆除决定。在复议期间,原告仍继续施工,致使建筑面积1730平方米的六层大楼主体工程基本完工。

【法律问题】

1.原告建筑物是否合法?

2.被告所作行政处罚决定是否恰当?

3.原告提出变更为罚款、保留房屋的诉讼请求能否予以支持?

 

正确答案:

问题1

原告修建儿童乐园大楼虽经城管部门原则同意,并向被告办理有关建设规划手续,但在尚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情况下,即动工修建,违反了《城市规划法》第32条的规定,属违法建筑。

问题2

根据《城市规划法》第40,被告据此作出限期拆除违法建筑的处罚决定是恰当的。

该违法建筑位于贵阳市区主干道一侧,属城市规划区的重要地段,未经规划部门批准即擅自动工修建永久性建筑物,其行为本身就严重影响了该区域的整体规划,且原告在被告责令其停止施工并作出处罚决定后仍继续施工,属从重处罚情节。反映原告法制观念不强,对执法的严肃性没有足够的认识,从另一个方面也反映出执法不严,导致违法者存在侥幸心理。

问题3

对原告提出变更为罚款、保留房屋的诉讼请求不予支持。——罚款不能单独使用

 

5、【案例12

2008105日,原告某市帆布厂与被告某市区修建工程队订立了建筑工程承包合同,合同规定被告为原告建筑框架厂房,跨度为12米,总造价为98.9万元;承包方式为包工包料;开竣工日期为2008112日至2009310日。自工程开工至2008年底,原告付给被告工程款、材料垫付款共101.6万元。到合同规定的竣工期限,被告未能完工,而且已完工程质量部分不合格。为此原告诉至法院。

法院经审理查明:被告在工商行政主管部门登记的经营范围为维修和承建小型非生产性建筑工程。经有关部门鉴定,该项工程造价应为98.9万元,未完工程折价11.7万元;已完工程的厂房因质量不合格,返工费为5.6万元。

【法律问题】

此案该如何审理?

正确答案:

本案被告在工商行政主管部门登记的经营范围为维修和承建小型非生产性建筑,而其所订立的建筑工程承包合同的标的为框架厂房,该合同因主体不具备特定资格而无效,对于合同无效和工程质量问题承担全部责任。

根据《合同法》第58条:“合同无效或者被撤消后,因该合同取得的财产,应当予以返还;不能返还或者没有必要返还的,应当折价补偿。有过错的一方应当赔偿对方因此所受到的损失,双方都有过错的,应当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由于建设工程合同固有的特殊性,本案只能通过概算进行折价,建筑物归发包方所有。

因此,被告应返还原告工程款:101.6+11.7-98.9=14.4万元。

被告支付返工费5.6万元。

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还可根据《建筑法》第65条对被告给予相应的行政处罚。“超越本单位资质等级承揽工程的,责令停止违法建设行为,处以罚款,可以责令停业整顿,降低资质等级;情节严重的,吊销资质证书;有违法所得的,予以没收。”

6、    原告(上诉人):辽源市通讯器材厂

被告(被上诉人):辽源市规划管理处

被诉具体行政行为:被告于19929月发现原告修建违章建筑,遂三次通知其停建,原告不予理睬,继续施工。被告即派员强行拆除原告部分施工建筑,后向原告送达行政处罚决定书,原告对行政处罚不服,提起行政诉讼。

原告诉称:本厂装修门面,是经辽源市城市管理监察大队批准施工的,是合法的行为。被告无理通知本厂停建,并强行拆除建筑物,给原告造成经济损失,故请求法院判决撤销其违法的具体行政行为,并赔偿给原告造成的一切经济损失,恢复建筑物原状。

被告辩称:原告未经城市规划主管部门批准,以装修门面为由,占用人行道修建营业用房,属非法建筑。我处在多次通知其停建原告不予理睬的情况下,将其违法建筑强行拆除,是符合《吉林省城市规划条例》第71条规定的,是合法行为。原告的行为是违法的,我处不应赔偿;我处所作出的行政处罚是合法的,请求法院予以维持。

 

【法律问题】

1.原告建筑施工是否合法?

2.规划部门强制拆除违章建筑是否恰当?

3.对原告要求赔偿经济损失、恢复建筑物原状的请求是否予以支持?

 

正确答案:

问题1

《城市规划法》第9条规定:“国务院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主管全国的城市规划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的城市规划工作。”

根据《城市规划法》第32条,被告应是城市规划的管理部门,原告应首先取得规划部门办理的规划许可证,才能动工修建。但原告在尚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情况下,即动工修建,违反了《城市规划法》第32条的规定,属违法建筑。

问题2

规划部门强制拆除违法建筑是不恰当的。——行政机关越权且违反程序

《城市规划法》第42条规定:“当事人对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接到处罚通知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作出处罚决定的机关的上一级机关申请复议;对复议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接到复议决定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当事人逾期不申请复议、也不向人民法院起诉、又不履行处罚决定的,由作出处罚决定的机关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规划部门无权“强制拆除”,其剥夺了原告的行政复议权和诉讼权。尽管原告的行为违反了城市规划管理的有关法律规定,所建违法建筑物应予拆除,被告对其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也是合法正确的,但由于被告在行政处罚决定作出和生效前自行拆除违法建筑,超越了职权范围,违反了法定行政程序,应当承担由此造成的法律后果。

问题3

根据问题1和问题2的回答,对原告要求赔偿经济损失的请求予以支持,而对恢复建筑物原状的请求不予支持。

 

7、【案例9

原告:某大学

被告:某建筑公司

20004月,某大学为建设学生公寓,与某建筑公司签订了一份建设工程合同。合同约定:工程采用固定总价合同形式,主体工程和内外承重砖一律使用国家标准砌块,每层加水泥圈梁;某大学可预付工程款(合同价款的10);工程的全部费用于验收合格后一次付清;交付使用后,如果在6个月内发生严重质量问题,由承包人负责修复等。1年后,学生公寓如期完工,在某大学和某建筑公司共同进行竣工验收时,某大学发现工程35层的内承重墙体裂缝较多,要求某建筑公司修复后再验收,某建筑公司认为不影响使用而拒绝修复。因为很多新生急待人住,某大学接收了宿舍楼。在使用了8个月之后,公寓楼5层的内承重墙倒塌,致使1人死亡,3人受伤,其中1人致残。受害者与某大学要求某建筑公司赔偿损失,并修复倒塌工程。某建筑公司以使用不当且已过保修期为由拒绝赔偿。无奈之下,受害者与某大学诉至法院,请法院主持公道。

【法律问题】

此案该如何审理?

正确答案:

根据《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40条规定,建设工程的保修期限不能低于国家规定的最低保修期限,其中,基础设施工程、房屋建筑的地基基础工程、主体结构工程的最低保修期限为设计文件规定的该工程的合理使用年限。

在本案中,某大学与某建筑公司虽然在合同中双方约定保修期限为6个月,但这一期限远远低于国家规定的最低期限,尤其是承重墙属主体结构,其最低保修期限依法应终身保修。双方的质量期限条款违反了国家强制性法律规定,因此是无效的。

根据《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64条规定:施工单位在施工中偷工减料的,造成建设工程质量不符合规定的质量标准的,负责返工、修理,并赔偿因此造成的损失。

根据《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41条规定:建设工程在保修范围和保修期限内发生质量问题的,施工单位应当履行保修义务,并对造成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

根据《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58条规定:建设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改正,处工程合同价款百分之二以上百分之四以下的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二)验收不合格,擅自交付使用的;

在本案中,某建筑公司在施工中偷工减料致宿舍楼在保修期内内承重墙倒塌,应对事故负主要责任;某大学公寓楼验收不合格仍然擅自交付使用,对本次事故负次要责任。双方应当共同向受害者承担损害赔偿责任,损害赔偿责任的内容应当包括:医疗费、因误工减少的收入、残废者生活补助费等。造成受害人死亡的,还应支付丧葬费、抚恤费、死者生前抚养的人必要的生活费用等。

8、【案例8

某县招待所决定对2层砖混结构住宿楼进行局部拆除改建和重新装修,并将拆改和装修工程包给一无资质的劳务队。该工程未经有资质的单位设计,也没有办理相关手续,仅由劳务队队长口述了自己的施工方案,便开始组织施工。该劳务队队长在现场指挥4人在 2楼干活,安排2人在1楼干活。当1名工人在修凿砖柱(剩余墙体)时,突然发生坍塌,导致屋面梁和整个屋面板全部倒塌,施工人员被埋压。

【法律问题】

1.本案中建设单位有何违法行为

2.建设单位应当承担哪些法律责任

正确答案:

问题1

本案中的建设单位主要有3项违法行为

1)未依法委托设计。《建筑法》第49条规定"涉及建筑主体和承重结构变动的装修工程,建设单位应当在施工前委托原设计单位或者具有相应资质条件的设计单位提出设计方案;没有设计方案的,不得施工。"

2)将拆除工程发包给无施工资质的劳务队。《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第11条第1款规定"建设单位应当将拆除工程发包给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施工单位"

3)未依法办理拆除工程施工前的备案手续。《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第11条第2款规定"建设单位应当在拆除工程施工15日前,将下列资料报送建设工程所在地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备案()施工单位资质等级证明;()拟拆除建筑物、构筑物及可能危及毗邻建筑的说明()拆除施工组织方案;(四)堆放、清除废弃物的措施。"

问题2

建筑法》第70条规定"涉及建筑主体或者承重结构变动的装修工程擅自施工的,责令改正,处以罚款造成损失的,承担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第55条规定"建设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处2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重大安全事故,构成犯罪的,对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3将拆除工程发包给不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施工单位的。"

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第54条第2款规定"建设单位未将保证安全施工的措施或者拆除工程的有关资料报送有关部门备案的,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

据此,对建设单位应当责令改正,处以罚款,并依据事故等级和所造成损失,依法追究直接责任人员的刑事责任,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9、【案例7

在某高层建筑的外墙装饰施工工地,某施工单位为赶在雨季来前完成施工,又从其他工地调配来一批工人,但未经安全培训教育就安排到有关岗位开始作业。2名工人被安排上高处作业吊篮到6层处从事外墙装饰作业。他们在作业完成后为图省事,直接从高处作业吊篮的悬吊平台向6层窗口爬去,结果失足从10多米高处坠落在地,造成11重伤。

【法律问题】

1.本案中,施工单位有何违法行为?

2.该违法行为应当承担哪些法律责任?

正确答案:

问题1

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第37条进一步规定"作业人员进入新的岗位或者新的施工现场前,应当接受安全生产教育培训。未经教育培训或者教育培训考核不合格的人员,不得上岗作业。"

本案中,施工单位违法未对新进场的工人进行有针对性的安全培训教育,使2名作业人员违反了"操作人员必须从地面进出悬吊平台。在未采取安全保护措施的情况下,禁止从窗口、楼顶等其他位置进出悬吊平台"的安全操作规程,造成了伤亡事故的发生。

问题2

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第62条规定"施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止整顿,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的有关规定处以罚款;造成重大安全事故,构成犯罪的,对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2施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项目负责人、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作业人员或者特种作业人员,未经安全教育培训或者经考核不合格即从事相关工作的。"

据此,该施工单位及其直接责任人员应当依法承担上述有关的法律责任。

10、【案例2

原告(上诉人):辽源市通讯器材厂

被告(被上诉人):辽源市规划管理处

被诉具体行政行为:被告于20099月发现原告修建违章建筑,遂三次通知其停建,原告不予理睬,继续施工。被告即派员强行拆除原告部分施工建筑,后向原告送达行政处罚决定书,原告对行政处罚不服,提起行政诉讼。

原告诉称:本厂装修门面,是经辽源市城市管理监察大队批准施工的,是合法的行为。被告无理通知本厂停建,并强行拆除建筑物,给原告造成经济损失,故请求法院判决撤消其违法的具体行政行为,并赔偿给原告造成的一切经济损失,恢复建筑物原状。

被告辩称:原告未经城市规划主管部门批准,以装修门面为由,占用人行道修建营业用房,属非法建筑。我处在多次通知其停建原告不予理睬的情况下,将其违法建筑强行拆除,是符合《吉林省城市规划条例》第71条规定的,是合法行为。原告的行为是违法的,我处不应赔偿;我处所作出的行政处罚是合法的,请求法院予以维持。

〖法律问题〗

1、原告建筑施工是否违法?

2、规划部门强制拆除违章建筑是否恰当?

3、对原告要求赔偿经济损失、恢复建筑物原状的请求是否予以支持?

正确答案:

问题1

根据《城乡规划法》第40条的规定,被告应是城市规划的管理部门,原告应首先取得规划部门颁发的规划许可证,才能动工修建。但原告在尚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情况下,即动工修建儿童乐园大楼,违反了《城乡规划法》第40条的规定,属违法建筑。

问题2

规划部门强制拆除违法建筑是不恰当的。

《城乡规划法》第68条规定“城乡规划主管部门作出责令停止建设或限期拆除的决定后,当事人不停止建设或者逾期不拆除的,建设工程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可以责成有关部门采取查封施工现场、强制拆除等措施。”

因此规划部门无权“强制拆除”,尽管原告的行为违反了城市规划管理的有关法律规定,所建违法建筑物应予拆除,被告对其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也是合法正确的,但由于被告在行政处罚决定出和生效前自行拆除违法建筑,超越了职权范围,违反了法定行政程序,应当承担由此造成的法律后果。

问题3

根据问题1和问题2的回答,对原告要求赔偿经济损失的请求予以支持,而对恢复建筑物原状的请求不予支持。

二、单选( 每题参考分值2.5分 )

11、下列各项,符合《建筑法》建设工程监理规定的是(   )。

工程监理单位可以转让工程监理业务





错误:【B】

12、根据《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某招标项目,招标人在原定投标截止之日前10天发出最后一份书面答疑文件,则此时投标截止时间至少延长(    )

5





错误:【A】

13、下列工程建设项目中不必进行监理的是(  

大中型工程项目 





错误:【D】

14、对工程项目招标人而言,与邀请招标相比,公开招标的优点是(   )。

评标的工作量大





错误:【B】

15、下列标准属于强制性国家标准的有(   )。

工程建设行业专用的评定方法标准





错误:【B】

16、在建设单位要求赶工的情形下,隐蔽工程未通过监理单位验收,施工单位继续施工,由此发生质量问题所产生费用由(   )承担

施工单位





错误:【A】

17、在乡、村庄规划区内进行乡镇企业、乡村公共设施和公益事业建设的,建设单位或个人应当向乡镇人民政府提出申请,由乡镇人民政府报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核发(   )

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  





错误:【B】

18、施工人员对设计结构安全的试块,试件以及有关材料,应当在(   )监督下现场取样,并送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质量检测单位进行检测。

施工企业质量管理部门





错误:【D】

19、下列责任种类中,属于行政处罚的是(   

管制





错误:【D】

20、根据《 建筑法》 ,在建工程因故中止施工的,建设单位应当自中止施工之日起(   )内,向施工许可证颁发机关报告,并按照规定做好建筑工程的维护管理工作

15 





错误:【B】

21、可行性研究报告是(   )的重要依据。

提交项目建议书





错误:【C】

22、监理人员实施旁站时,发现施工活动危及工程质量的,应当采取的措施是(   )。

责令施工单位立即整改





错误:【B】

23、建设项目施工许可证的申请者是(   )。

建设单位





错误:【A】

24、更新改造项目一般只按(   )分为限额以上和限额以下项目。

投资额





错误:【A】

25、根据勘察设计管理的规定,不得承接某专业工程设计业务的是取得(    )的企业

工程设计综合资质 





错误:【C】

26、依据《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关于设计单位的权利的说法,正确的是(  

设计深度由设计单位酌定





错误:【C】

27、组织施工招标投标,择优选定施工单位是(    )的工作内容之一

建设实施阶段





错误:【B】

28、关于合同效力的说法,正确的是(  )

合同无效但仲裁条款可以有效





错误:【A】

29、施工企业在建立内部的企业质量体系时应选择(  

GB/T19001ISO9001标准 





错误:【D】

30、根据《招标投标法》,开标的主持者,正确的是(   )。

建设行政主管部门





错误:【C】

31、不同行政法规对同一事项的规定,新的一般规定与旧的特别规定不一致,不能确定如何适用时,由(   )裁决

国务院主管部门  





错误:【C】

32、建设单位领取了施工许可证不能按期开工的应当申请延期,延期的次数最多为(   )。

1





错误:【B】

33、在监理合同签订之后,应由项目总监理工程师主持编制项目的(   )。

监理大纲





错误:【B】

34、实行施工总承包的,(   )负责施工现场安全。

业主





错误:【D】

35、城乡规划报送审批前,组织编制机关应当依法将城乡规划草案予以公告,公告时间不得少于(   )日。

10





错误:【C】

36、根据《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建设工程施工前,应当对有关安全施工的技术要求向施工作业班组、作业人员作出详细说明的是施工企业(   )。

负责项目管理的技术人员





错误:【A】

37、监理单位的主要安全责任之一是(   )。

组织专家论证、审查深基坑专项施工方案





错误:【D】

38、根据《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隐蔽工程在隐蔽前,施工单位应当通知(   )。

建设单位和监理单位





错误:【B】

39、某工地发生钢筋混凝土预制梁吊装脱落事故,造成6人死亡,直接经济损失900万元,该事故属于(  

特别重大事故





错误:【C】

40、下列工程建设项目不必进行招标的是(   )。

使用国内和国外互作的投资项目





错误:【A】

41、《招标投标法》规定,招标人规定的投标截止日期距招标文件开始发出之日,不得少于(   )。

5





错误:【C】

42、甲乙双方签订总价为100万元的合同,并设定定金条款,则定金的最高限额应为(   )万元。

10





错误:【B】

43、根据《招标投标法》,招标人和中标人应当自中标通知书发出之日起(   )日内,按照招标文件和中标人的投标文件订立书面合同。

10





错误:【D】

44、对于土方开挖工程,施工企业编制专项施工方案后,经(   )签字后实施。

施工企业项目经理、现场监理工程师





错误:【C】

45、安全生产许可证的有效期为(  )年

1





错误:【C】

46、根据《招标投标法》,开标的主持者,正确的是( )

建设行政主管部门





错误:【B】

47、根据《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某招标项目,招标人在原定投标截止之日前10天发出最后一份书面答疑文件,则此时投标截止时间至少延长(   )天。

5





错误:【A】

48、根据法的效力等级,《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属于(   )。

法律





错误:【C】

49、根据《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建设单位的安全责任是(   )。

工程施工前,应审查施工单位的安全技术措施





错误:【D】

50、根据《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建设单位最迟应当在(   )之前办理工程质量监督手续。

竣工验收





错误:【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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